【时 效 性】 | 吉税四字[1987]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吉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凡我省的机动车辆,都要核发《纳税手册》,每车一册。
二、车船使用人要认真填写《纳税手册》,经发证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应税”或“免税”专用章。应税车辆,由纳税人于完税同时持完税凭证和《纳税手册》到征税机关加盖完税专用章。
三、车船主转移车船或发生应税、免税变动时,由车船主或纳税人填写应税或免税变动记录,于变动后十五日内到发证税务机关加盖“应税”或“免税”专用章。
四、应税、免税和完税专用章,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五、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手册》的管理,应建立发放和管理登记簿,做好发放和加盖印章的记录。《纳税手册》视同完税证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