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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税四字[1987]2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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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一、凡我省的机动车辆,都要核发《纳税手册》,每车一册。

    二、车船使用人要认真填写《纳税手册》,经发证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应税”或“免税”专用章。应税车辆,由纳税人于完税同时持完税凭证和《纳税手册》到征税机关加盖完税专用章。

    三、车船主转移车船或发生应税、免税变动时,由车船主或纳税人填写应税或免税变动记录,于变动后十五日内到发证税务机关加盖“应税”或“免税”专用章。

    四、应税、免税和完税专用章,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五、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手册》的管理,应建立发放和管理登记簿,做好发放和加盖印章的记录。《纳税手册》视同完税证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区)税务机关,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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