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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6]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6]9号),现将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物价局核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1996年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结算价基础上顺加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计算,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收费标准:

    (一)中文四联版12.20元/本

    (二)中文七联版18.10元/本

    (三)中英文四联版12.60元/本

    (四)中英文七联版18.30元/本

    (五)中文电脑四联版1.70元/份

    (六)中文电脑七联版2.40元/份

    三、各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标准上缴工本费:

    (一)中文四联版10.60元/本

    (二)中文七联版15.80元/本

    (三)中英文四联版11.00元/本

    (四)中英文七联版16.00元/本

    (五)中文电脑四联版1.50元/份

    (六)中文电脑七联版2.10元/份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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