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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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