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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地税发[1997]4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7]469号《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27日财工字[1997]469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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