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地税发[1997]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7]469号《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27日财工字[1997]469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请示》(财驻云监一字[1997]第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