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8]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失效)。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