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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13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418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4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341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税则号列为480591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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