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司发函[1997]2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