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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所发[1997]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合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7]11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资产盘亏的财务列支审批权限,按我省信用社财务审批管理规程执行。

    二、省国税局曾以晋国税所发[1996]29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业已执行。农村信用社及管理部门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尚未界定清楚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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