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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会统报表有关口径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2000]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编报1999年<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和2000年会统报表有关口径的通知》(国税计函[2000]2号)要求,各地在编报2000年会统报表时,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一律归并统计在内资企业的"私营企业"类型内。

    请各地抓紧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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