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2000]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关于编报1999年<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和2000年会统报表有关口径的通知》(国税计函[2000]2号)要求,各地在编报2000年会统报表时,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一律归并统计在内资企业的"私营企业"类型内。
请各地抓紧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