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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人事厅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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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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