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1993]价费字1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证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五、应国外卫生当局要求,须对出口的中药品种出具证明,由卫生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审查的,每个品种每次交纳审查费100元。
六、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自行制定。
七、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用于审评工作的会议费、专家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检验费、证书印制费等有关开支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等。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