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 【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6]9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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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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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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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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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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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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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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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号称: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转属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