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2000]1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4]31号《关于对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统一按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