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城市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
闽财税〔2011〕5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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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0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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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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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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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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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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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为扶持我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的规定,“十二五”期间继续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7]64号)的规定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