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花岗岩生产场地、设备转给他人使用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地税函发[1996]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梧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花岗岩生产场地、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梧地地税报字[1996]17号)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单位、个人将生产设备、场地转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生产经营,不参与经营成果分配,定期取得固定费用(或租金),属于出租场地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个人将生产设备、附属建筑物转售给他人,场地使用权不变,单位、个人除收取设备、建筑物价款外,还定期收取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实际是出租场地行为。对单位、个人取得的收入,可扣除设备价款后,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