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所函字[1997]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我区电力建设基金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计能源[1997]632号)收悉。鉴于电力建设基金属国家批准收取的一项重要的地方资金来源,为加快新疆电力工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电力建设基金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