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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对电力建设基金免征所得税的复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所函字[1997]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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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我区电力建设基金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计能源[1997]632号)收悉。鉴于电力建设基金属国家批准收取的一项重要的地方资金来源,为加快新疆电力工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电力建设基金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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