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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7]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人均税前扣除最高限额统一定为600元,其中: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各为300元。企业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和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在上述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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