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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征[1999]2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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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按照市局党组对1999年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京地税征[1998]317号文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通过总结试点单位的经验,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在全系统进行全面推广,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尽快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一、各单位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及市局党组对今年素质年提出的必须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具体要求,做好此次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工作。

    二、各分局要充分认识此次达标活动的重要性,应确定一名主管局长亲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科室应相互配合,共同作好此项工作。

    三、达标工作应于年底前完成,市局将组织安排对全系统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达标率要求达到100%。

    四、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

    根据市局党组年初提出的建立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以“依法治税”为原则,以“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的优质服务为落脚点,以建立新型征纳关系为宗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创造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优美、方便、有序的办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本次达标活动的目标,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和征管改革新形势的需要。

    为落实上述要求,向纳税人提供一流的设施,周到的服务,温馨的办税环境,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请各区县局及直属分局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因地制宜,建设好纳税服务场所。

    纳税服务场所包括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内和在各税务所内的所有为纳税人办理日常涉税事宜和提供办税服务的场所,以及局和所合用的纳税服务场所。

    纳税服务场所应具备服务功能齐全、环境整洁优美;工作人员应做到办税优质高效、服务热情文明、执法严格公正。

    一、纳税服务场所服务功能要求

    (一)纳税服务场所必备功能:

    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场所: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辅导;

    税务所纳税服务场所:受理申报、接收税款、咨询辅导;

    (二)服务场所内环境设施要求

    1、服务场所内整洁优美、方便有序。

    2、设置电视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税务所服务场所可不设)、宣传栏等设施,用来宣传税收政策、办税指南、税务通告等信息。

    3、设置咨询台、咨询监督电话及公用电话。并设置专人担任纳税咨询工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4、窗口工作人员每人台前设置服务标示牌,标示牌标明每人工作职责。

    5、设置“意见箱”及“意见卡”,征询纳税人意见。

    6、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桌、椅、笔、墨等)。

    7、提供无偿宣传资料。

    二、坚持公开办税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纳税服务场所内应公开明示以下内容:

    (一)全局科室分布图(区县局、分局服务场所);

    (二)全局职能科室分管工作职责(区县局、分局服务场所);

    (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材料;

    (四)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五)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六)服务时限及服务标准;

    (七)办事步骤及方法;

    (八)收费标准;

    (九)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十)监督举报电话。

    三、岗位、人员设置

    要求按服务功能设置工作岗位,因事设岗,一岗多人,一人多岗。

    人员培训上岗,着装挂牌。要具有业务熟练、爱岗敬业、服务热情的奉献精神。

    四、工作效率

    要求按照市局的统一规定,实行限时服务制度。

    五、服务场所管理

    (一)各区县局、分局内的纳税服务场所的达标工作由局领导负责,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承担具体的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税务所的纳税服务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优化纳税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

    1、实行一条龙服务:纳税服务场所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都能方便地在纳税服务场所统一办理,尽量不让纳税人跑第二趟、第三趟。

    2、推行首问责任制:纳税人进入服务场所后,第一个进行接洽的税务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为纳税人解答疑问,或指引纳税人到相应窗口或部门解决问题,不得推委或不睬。

    六、纳税服务场所的监督考核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建立适合本局纳税服务场所的考核评比办法,考评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分局双文明考核相结合。

    (二)各纳税服务场所的日常综合考核工作由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七、纳税服务场所达标验收

    (一)达到上述要求的纳税服务场所为达标,由市局验收后,统一颁发证书和标牌。

    (二)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纳税服务场所,应因地制宜改造环境设施,提高服务质量,限期改正,力争达标。

    八、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内所有纳税服务场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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