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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1999]3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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