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
(一)对所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地方税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以及已建账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
二、工作要求
(一)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局于7月6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