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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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