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8]9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