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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交管[1999]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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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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