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交管[1999]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进口机动车转籍问题的请示》(辽公交明发[1999]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初次注册登记不满两年的进口机动车,涉及经济案件,法院裁决以车抵债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经审核车辆档案内容齐全有效的,按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