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之四:《实施细则》如何确保政府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价格?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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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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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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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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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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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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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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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施细则》通过六个方面确保政府采购价不高于市场价:一是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商场供货、网上电子商场以及战略合作伙伴等,使采购人切实感受到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二是对通用类项目试行批量归集采购,实现规模效应,降低采购价格;三是增加价格因素在采购项目评审中的权重,如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价格权重分别不得低于30%、40%和20%;四是对自行采购项目需将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包括预算金额、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完工期等;五是对竞价采购项目不允许指定品牌型号,确保充分竞争;六是对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应当依法终止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