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10〕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1079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1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