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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印花税纳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地税二[1995]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印花税纳税检查工作,根据印花税自行完税的特点,经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现就内资企业印花税纳税检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内资企业的印花税由独立核算所在地(含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管、检查。

    2、为了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工作,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房屋座落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也可对其印花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的税款就地补交入库。

    3、对个体经营户的印花税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查补的税款就地补交入库。

    4、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作,如发现印花税所鉴凭证的另一方有违纪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所在区县税务机关检查,防止偷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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