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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税委会[2014]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 %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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