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1997]1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我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方法的函》(云农发行函字[1997]第22号)反映,该行在部分县(市)尚未单独设立机构,其业务仍委托有关县级农业银行代理,纳税申报尚有一定困难,要求以地、州、市分行统一进行纳税申报。
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所属成员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设立机构的县支行、地州市分行及营业部、省分行及营业部,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7]3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目前尚未单独设立机构,其业务仍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县(市),其代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地、州、市分行汇总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