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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国税发[1999]6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检查,每年年终后由省国税局统一部署。

    二、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必须保留完整的检查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底稿》。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3月10日之前将本地上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企业所得税专项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户数、查补的企业所得税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典型案例以及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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