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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4]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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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4 年12月7 日湘地税函[1994 ]054 号复零陵地区地方税务局;抄送岳阳市、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零地税函[ 1994 ] 002 号)悉。鉴于祁东、汨罗两分厂业经省国防科工办和衡阳市、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入南岭化工总厂,且在财务关系上由总厂统一核算成本费用、统一计算盈亏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研究,同意湖南省南岭化工总厂及其祁东、汨罗分厂由总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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