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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银行转发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债[1995]7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专业银行、市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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