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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陆县地税局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地税农发[199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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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征收契税有关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划拨土地再转让,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据此,你县国企罐头厂所属冷库拍卖转让,应按县政府土地部门核定补交收益金52万元计算缴纳契税。

    二、土地、房屋公开拍卖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新业主,应按照土地、房屋的拍卖成交价,计算缴纳契税。

    三、拍卖设备所得的收入,不征收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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