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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10]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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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9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略)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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