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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7]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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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我省这次执法检查采取各级国税机关自查与上级国税机关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市、州)的执法检查工作应在5月底结束。省局于6月份对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少于20%。省局抽查验收的内容与《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抽查验收省级国家税务局的内容相同,并延伸到抽查地区部分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和部分企业。全省执法检查工作于6月底结束。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应认真按照总局《通知》第四条第(一)、(二)款的要求开展这次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检查的质量。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自查面应达100%。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边查边纠,并将自查和纠正情况向上级国税机关据实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发现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补查。

    (三)各地在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上报,自查和抽查验收情况的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表式附后)于6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附件:1997年度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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