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4]10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你局《关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省政府[1989]13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业余没计,其业务设计收入按规定比例提成部分,不计征所得税,用于发给参加业余设计人员的部分,每人每月不超过40元的,不计征奖金税。
二、关于省政府[1988]2号文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条文的执行问题。为了保持税法的统一性,原湖南省税务局已专题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一次性付给科技人员的报酬,原则上均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考虑列个人收入调节税办法业已废止,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从宽掌握。
三、对于新税制实施后,1994年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个人应税所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规定),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