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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4]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你局《关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省政府[1989]13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业余没计,其业务设计收入按规定比例提成部分,不计征所得税,用于发给参加业余设计人员的部分,每人每月不超过40元的,不计征奖金税。

    二、关于省政府[1988]2号文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条文的执行问题。为了保持税法的统一性,原湖南省税务局已专题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一次性付给科技人员的报酬,原则上均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考虑列个人收入调节税办法业已废止,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从宽掌握。

    三、对于新税制实施后,1994年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个人应税所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规定),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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