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函[1999]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切实做好金税工程及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推广前准备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的安排和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工作。
二、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就《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地调查和研究,充分做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推广前的各项难备工作。省局将适时召开会议具体研究、部署。
三、按总局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金税工程各项工作职责,及时完成职责划转工作。按总局金税工程会议精神和国税发(98)131号及国税函(1999)87号有关规定,金税工程(包括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及税控收款机三个系统)的业务工作,即推广工作的组织,方案制定(推广计划安排、选户审批)、专用设备(两卡)发行与发放、业务培训、数据采集、发票认证等,地市级以上国税局统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由专人负责。目前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地区必须于1季度内,将此项工作职责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保障工作的前后衔接。市级国税局须将上述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专项负责人员名单于4月10日前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四、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具体时间和进度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