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流字[1999]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 (锡国税综字 [1999]3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属于政企合一单位,它既是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又是卷烟经销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5]69号)的规定,对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行收购的卷烟,交由烟草公司纳入正常渠道销售的,应对烟草公司照章征税。对烟草专卖局取得的罚款收入,如数上交财政的,不予征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