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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1998]5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8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8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48

陕西省地万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0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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