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2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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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市地税[1995]政字42号《关于1994年以前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目的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该项股权取得收入,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从1990年9月1日起,财政部就增设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因此,从1990年9月1日起,此类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股权的行为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