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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2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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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市地税[1995]政字42号《关于1994年以前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目的解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该项股权取得收入,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从1990年9月1日起,财政部就增设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因此,从1990年9月1日起,此类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股权的行为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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