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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地税函[2008]10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吉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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