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7]1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湘地税直税发[199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关,也是其他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的资金来源如何,都应依“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