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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投资基金投资子证券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7]1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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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投资基金投资于证券买卖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湘地税直税发[1997]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关,也是其他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的资金来源如何,都应依“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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