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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避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税财字[1994]9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处(局):
现将财政部、国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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