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14〕1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87857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3〕12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