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财绩〔2020〕2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行政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现将《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1日
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细化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三年(2019—2021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绩效评价指市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收入的合规性、全面性、合理性,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以及部门履职效能等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涉及四本预算,由市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财政项目和政策以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重点评价)、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的绩效自评价(以下简称自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检查、考核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价情况实施抽查和再评价;负责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与预算挂钩等应用。
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办法,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项目、政策开展自评价,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配合财政绩效重点评价、再评价和相关考核;负责落实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整改要求和自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自评价、重点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项目和政策自评价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整体自评价分别由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组织实施;重点评价由财政部门在自评价基础上组织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市制定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等。
(三)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财政相关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预算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预算部门(单位)申报并批复的部门整体、政策和项目的绩效目标,依法批复的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流程:
绩效评价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报告撰写、结果应用、归档整理六个步骤。
第二章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第八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包括财政部门确定财政重点评价对象和预算部门(单位)确定自评价对象,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财政项目、财政政策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部门(单位)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条 预算部门(单位)年度自评价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含所属单位)。常年项目、跨年度项目、执行上级刚性政策等原因不需自评价或需延期自评价的,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章 绩效评价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重点评价和自评价的前期准备包括确定实施评价的责任主体和评价方式、成立评价工作组、确定评价重点、组织培训、下达正式通知等步骤,实施时间一般为每年2月至3月。
第十二条 确定实施评价的责任主体和评价方式。
财政部门为重点评价实施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单位)为项目、政策自评价实施责任主体,预算部门(单位)的本级和所属单位分别为部门整体自评价的责任主体。
各责任主体应明确评价的牵头处室。牵头处室明确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可为本部门(单位)自行实施、聘请专家实施,聘请中介机构实施等。
第十三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
评价牵头处室应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可由处室相关工作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专家等组成。工作组成员应熟悉绩效评价业务,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
第十四条 确定评价重点。
评价牵头处室应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确定评价重点,其中:
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项目预期目标实现等,分析项目的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财政政策制定、实施、政策效果等,分析财政政策的相关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可持续性等。
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涵盖其预算收支,围绕部门(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组织培训。
评价牵头处室应对评价工作组成员实施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目的和目标、工作要求、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重点和关键点、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下达正式通知。
财政重点评价在评价工作组入场前,应提前向被评价部门(单位)下达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通知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1),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及要求等。
部门(单位)自评价通过一定方式通知到部门本级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及要求等。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评价和自评价组织实施包括调研沟通、收集评价资料、确定指标体系、明确绩效评价方法、形成评价工作方案、现场核查、对照指标体系打分、评价分析等步骤,实施时间一般为4月至6月。
第十八条 调研沟通。
财政部门牵头处室与被评价部门(单位)进行调研沟通,明确评价对象、范围、内容,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信息,商议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等。
预算部门(单位)的牵头处室与评价工作涉及到的相关处室、部门本级、所属单位充分沟通,明确评价对象、范围、内容,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内容,商议绩效评价相关事项等。
第十九条 收集评价资料。
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评价重点和工作需求,多渠道全面收集评价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政策的实施方案和基本情况;预算部门(单位)三定方案和中长期规划;相关资金的预算、安排明细、使用情况和管理办法;各类制度和保障措施建立和运行情况;绩效目标、年度审计、往年绩效评价报告、工作总结情况等。
第二十条 确定指标体系。
评价工作组根据收集的基础资料,结合工作要求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的指标体系由财政部门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后确定;自评价指标由各预算部门(单位)结合绩效目标,根据项目、政策和部门整体实际情况确定(参考格式见附件2)。指标体系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得变动。
指标体系的制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决策、管理过程、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材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政策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互相比较。
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项目政策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指标标准的选用应当客观公正、规范有效。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指标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同类城市标准、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明确绩效评价方法。
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指标体系和工作特点明确简单有效的评价方法。通常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第二十二条 形成评价工作方案。
在充分调研,明确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的基础上,评价工作组应制定并形成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实施工作目标、任务清单、指标体系、调查问卷、基础数据表、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具体事项(参考格式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
根据工作方案,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勘查、文献研究、座谈研讨、数据收集、个人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了解,收集绩效评价所需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照指标体系打分。
评价工作组利用归集的信息和资料,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打分。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项目、政策或部门整体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当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和指标值的比例计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以下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五条 评价分析。
评价工作组运用绩效评价方法,对照指标得分情况逐条分析,形成初步结论,建立分析工作底稿(附件4)。
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报告撰写
第二十六条 撰写评价报告包括撰写报告初稿,征求意见,形成正式报告等步骤,实施时间一般为当年的6月-7月。
第二十七条 撰写报告初稿。
评价工作组根据分析工作底稿情况,结合工作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报告初稿,并报相关牵头处室审定。
第二十八条 征求意见。
重点评价报告初稿经牵头处室审定后,财政部门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5),以书面形式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的意见,被评价部门(单位)可根据报告初稿补充完善资料,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回复。
自评价报告经牵头处室审定后,牵头处室应向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形成正式报告。
评价工作组在收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内容进行完善,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依据充分、数据准确;逻辑清晰、分析透彻;真实完整、客观公正。
项目和政策的评价报告格式应以正文和附件形式组成:正文应反映项目和政策设立、管理、效果、效益、问题等内容,附件为指标体系得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件说明的内容。
部门整体评价报告应包括部门本级评价报告和所属单位评价报告,均以正文和附件形式组成,正文反映部门整体绩效情况,附件为指标体系得分情况和其他需要附件说明的内容。如有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部门本级的评价报告应同时反映专项资金绩效的相关情况,并撰写分报告具体反映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管理、产出和绩效情况(参照项目和政策的报告格式)。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反馈和报送。
财政部门应将重点评价报告反馈至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的报告内容应全面详实(参考格式见附件6);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评价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报内容应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参考格式见附件7)。
预算部门(单位)应收集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自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6),将审核通过的自评价报告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审核和再评价。
财政部门可对预算部门(单位)自评价适时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必要时组织第三方实施再评价,再评价流程可参照财政重点评价流程。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归档整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三十三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依据《南京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绩效结果整改机制、与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向社会公开机制。
第三十四条 实施评价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将绩效评价各环节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评价通知、工作方案、分析工作底稿、正式报告、整改措施等。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评价的责任主体应关注评价进展,协调相关事宜;被评价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数据资料,为评价组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及评价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工作纪律,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江北新区、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宁财绩〔2016〕28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参考文本)
2.指标体系设置参考文本
3.《南京市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参考文本)
4.南京市绩效评价分析工作底稿清单
5.《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书》(参考文本)
6.《南京市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文本)
7.《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呈报绩效评价情况的报告》(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