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发[1996]3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市)、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均在我省,只是跨地(市、州)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省国税局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市、州)的,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