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点的函
【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1999]7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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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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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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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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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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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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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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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伟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司财发[1999]47号"关于明确股利所得税缴纳地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精神,并审查你公司9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及有关财务资料,现就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函复如下: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所得多重支付的情况下,由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原则,你公司总部对分配红利、股息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扣缴义务。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