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1999]2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199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减征所得税10%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政策的乡镇企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全额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完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所有)、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不包括由该类企业与其他企事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仍需向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的,其按粤地税发[1994]014号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