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委、财政局,秦皇岛、唐山分海关,各市外汇管理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