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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三资企业使用交通运输货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5]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据各地反映,三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一定数量的交通运输货票。鉴于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划分国、地两局征收管理范围的情况,经省国、地两局协商,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暂按下列办法供应发票:

    1、三资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确需使用交通运输货票发票时,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机关购领。

    2、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普通发票管理。遇到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及时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解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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