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24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湘国税函〔1998〕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加强了对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税款征收的管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程序不规范,上报资料不统一、不齐全等问题。 为了规范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困难,需延期申报的,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延期申报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附件1), 基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核定其预缴税款,核准申报期限,填写《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附件2),交纳税人留存。
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层国税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国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严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3),基层国税征收单位、 主管国税机关和上级国税机关分别逐项签注准予延期税款和期限的意见,审批程序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及时填写"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附件4) 交纳税人留存。
三、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当期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及报表文字说明,基层国税征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写出审批请示,说明延期原因,并附纳税人的报送资料。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放宽条件。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应及时通知其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应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和《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由各市、州国税局根据附件表格式样统一印制。
附件: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4、《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